意识形态领域风险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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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凡涉及公司在工作实际开展中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实施之前都应先进行意识形态领域风险评估。
第三章 评估原则
第五条 意识形态领域风险评估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评估、立足职责、预防为主、重在化解。
第六条 权责统一原则。由评估事项承办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七条 合法合理原则。评估事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公开、公正,体现公平,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愿。
第八条 科学民主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深入调查研究,多渠道、多方式、多层次征求意见,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充分论证,确保评估工作全面、客观、准确。
第九条 以人为本原则。统筹考虑发展需要与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统筹考虑人民群众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平和效益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统一起来,实现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 评估办法
第十一条 具体评估要求
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为有效规避、预防、控制重要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确保公司稳步运行。
第十二条 研判评估主体
成立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风险研判领导小组,总经理为小组组长,副总经理为小组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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