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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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一、组织结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
二、职责
(一)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二)理事会: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三)监事会: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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