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日常基础党务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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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立和撤销。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成立党支部,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市直机关工委备案。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并报市直机关工委备案。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对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批准,也可由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市直机关工委备案。
参考文件或依据:《中国_章程》、《中国_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_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基层党务工作实用手册》(党建读物出版社)、“支部书记应知应会的几个问题”(_员网)。
二、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一)支委会设置。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支委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支部委员会设立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支委较少的党支部,纪检委员可以采取兼任的方式设置。
原则上,支委会组成人数一般不能等于或超过该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书记、副书记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支委总人数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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