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民自治工作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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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主决策进一步规范
为加强村民主政治建设,改变村干部个人说了算的状况,全县932个村都建立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将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和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及经费筹集方案,土地、山林、鱼塘、果园的经营承包方案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村务交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既体现群众当家作主,又防止决策上的失误,避免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在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各村(居)制定选举办法过程中,村(居)民委员会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本村(居)实际制定选举办法草案,选举办法明确选民登记方式、候选人资格条件、候选人提名、正式候选人确定等重要事项,办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告实施。全县形成农村基层民主决策的新机制,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已成为村民自由表达意愿、讨论决定重大事情、实行民主自治的权利机构,被村民形象地称为村中“小人大”。
(三)民主管理更加完善
调研中大部份村(居)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_方针政策,结合本村(居)的实际情况,村(居)民讨论制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在制定过程中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职责、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县依法治县办、县民政局、县司法局等部门把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作为基层自治的重要载体和突破口,镇乡在新农村建设、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扫黑除恶等工作中,通过引导和指导群众根据实际依法修订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推动村(居)依法自治,增强基层社会发展活力,促进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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