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市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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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社区管理规范化
1.规范社区事项准入。一是规范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市、县(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凡有工作事项进入社区的,实行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审批(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以及上级党委、政府明确规定必须进入社区的除外)。申请程序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向同级组织、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xx市职能部门工作进入城市社区准入审批表》,经组织、民政部门商请相关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后报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批结果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单位。事项进驻社区后,职能部门需派专人对社区工作者进行指导和培训。二是规范社区工作事项管理。经批准进入社区的工作事项,需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事费配套”的原则,将匹配的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给社区。对不适合通过准入方式进入社区的工作事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规定的,可列入购买服务事项清单,委托有相应业务能力的社会力量承接。规范各部门下沉社区工作事项,对超出社区职能、无助于社区自治和社区服务的工作事项、社区机构、社区台账、社区挂牌等工作任务及时进行清理。
2.规范社区设施布点。各地要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优化社区布局的基础上,科学制定社区发展专项规划;全面落实社区服务用房(含社区养老用房)配建政策——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四同步”。对于城区新建商住小区配套建设的社区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标准无偿提供;对城区范围内新上市出让住宅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应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同时根据社区和养老规划布局,将社区服务用房建设列入用地规划条件;新建住宅项目出台设计方案后,应征求同级民政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意见,鼓励有条件的新建住宅项目在区位便利处进行独栋建筑配建;新建住宅项目验收前,须将社区服务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套到位,经自然资源、住建、民政等有关部门验收通过后交付(中心城区范围内由市级民政部门统筹)。对于城市社区已有工作用房但未达标的,可通过增建、扩建或在盘活存量的基础上新建、购买、租赁等方式进一步提升硬件设施。鼓励支持盘活现有分散(空置)的社区空间资源,因地制宜配齐配好社区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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