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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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党政机关中层干部,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第四条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五条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股级干部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办理任职手续。
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本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九条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
第十条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
第十一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
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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