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院深入贯彻_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专题读书班交流发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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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溯理论之源,在马克思主义真理光芒中筑牢作风之基
(一)唯物史观:廓清“我是谁”的根本认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犹如穿透历史迷雾的明灯,深刻揭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基本原理。从“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的经典论断,到“无产阶级运动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庄严宣示,马克思主义政_性质宗旨始终与人民命运紧密相连。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我是谁”的答案始终清晰——我们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本质属性是人民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唯物史观的高度出发,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将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归宿,以对人民负责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坚决抵制一切脱离群众、忽视群众利益的错误倾向。
(二)群众观点:明晰“为了谁”的价值航向。列宁将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创造性运用于革命实践,深刻指出“无产阶级政_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强调“只有投入人民创造力泉源中去才能保持政权”。这一论述为检察机关标定了“为了谁”的价值坐标:我们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围绕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需求展开。在司法办案中,要始终站在人民立场上思考问题、制定政策、推进工作,坚决杜绝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让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能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要通过强化法律监督,依法严惩各类侵害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犯罪,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检察温度。
(三)政党使命:把握“依靠谁”的力量源泉。马克思主义政_领导作用能否实现,关键在于能否把人民群众紧密团结在周围。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依靠谁”的答案同样明确——人民群众是检察事业发展的力量源泉。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与参与。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要积极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的渠道,通过开展公开听证、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使检察决策和工作部署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需求。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破解检察工作中的难题,不断提升法律监督的精准性和实效性,以检察工作的实际成效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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