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开展“党支部规范建设攻坚年”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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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组织健全化
1.规范设置基层党组织。按《党章》等有关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_基层组织。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_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9人,最多不超过11人;设立_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_纪律检查委员会,_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至5人,最多不超过7人,不设_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_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_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7人以上、50人以下的,设立_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至5人;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7人的,成立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员不足100人需成立_基层委员会或党员不足50人需成立_总支部委员会的,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人数较多、工作相对分散的党支部应根据学习、工作需要和党员分布情况设置党小组,党小组一般由本小组的党员选举产生党小组长1人,如果党员较多或工作需要,可增选副组长1人。党员人数较少的支部可不再划分党小组。临时机构、短期培训班经上级党组织决定,可以成立临时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由上级党组织指派。党组织因机构调整等原因需进行更名、撤销、合并、隶属关系变动的要在三个月之内完成。
2.按期换届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选举,按《党章》等有关规定,_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新任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要符合至少能任满一届的年龄要求,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人选在选举前须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缺时,一般要两个月内配齐。各党组织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的,必须事先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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