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主要职能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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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源于中国_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互相监督,以及接受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1951年4月,全国省、市协商委员会秘书长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协商机关把接受和反映人民意见,对政府工作提意见、建议和批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对待。1956年4月,毛泽东主席提出中国_处理“党和非党关系”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强调_以监督民主党派,民主党派也可以监督_。贯彻这一方针,许多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党派民主人士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在人民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对党和政府各个方面的工作提出了许多积极有益的建议和批评。1979年6月,邓小平主席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的开幕词中指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互相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1982年制定的政协章程规定:人民政协“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刘澜涛副主席在关于章程修改案的说明中指出,这就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从此,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被明确下来,并在以后的许多文件中正式使用。比如,1986年召开的全国地方政协工作座谈会提出,应使政协的主要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经常化、制度化。1989年1月,政协第七届全国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中,第一条就写明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并具体规定了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目的、主要内容、主要形式及基本程序。同年12月,《__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_领导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文件也明确指出:中国_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要对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法令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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