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关心关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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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坚持“四必访、六必谈”。“四必访”,即:干部职工发生意外或家庭受灾时必访、生病或亡故时必访、工作生活遇到困难时必访、有思想情绪或意见时必访。“六必谈”,即:干部职工岗位变动时必谈、思想波动时必谈、工作失误时必谈、遇到困难和挫折时必谈、出现矛盾和分歧时必谈、群众有不良反映时必谈。
第五条 立足工作指导、传授工作经验和方法,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对班子副职传帮带、班子副职对分管股(组)室负责人传帮带、股(组)室负责人对股(组)室工作人员传帮带。
第三章 关爱慰问
第六条 市财政每年列支xx万元,设立关爱帮扶专项资金,对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生活困难的干部职工和因公致残、殉职的干部职工家庭进行走访慰问,专项资金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管理。
第七条 对因公殉职的干部职工,一次性给予其配偶或子女慰问金xx元;对因公致残的干部职工,按照伤残等级,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xx元;五级、六级伤残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xx元;对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xx元。
第八条 对干部罹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住院治疗花费xx万元以上xx万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xx元;干部职工重病住院治疗花费xx万元以上xx万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xx元;干部职工重病住院治疗花费xx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xx元。
第九条 干部职工家庭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给予慰问金xx元—xx元。
第十条 对曾获市委、市政府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中生活困难的干部职工,一次性给予慰问金xx元—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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