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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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条例》的出台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起到了威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条例》严格区分受贿行为与贪污行为,细化了受贿行为的具体情形;同时根据《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将行贿行为纳入纪律处分范围。如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他较重后果”包括“影响企业选人用人公正性并导致企业经济效益严重下滑”;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通过其他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以上规定均体现了《条例》通过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来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约束力度。通过对《条例》的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作为国企基层干部一定要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则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使命;另一方面要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自觉做到敬畏权力、管好权力、慎用权力。同时还要主动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勇于改正缺点和不足。
交流发言完毕,不当之处,请同志们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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