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街道临聘人员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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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街道新聘人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各办(所、站、队、中心)按照街道机构职能设置方案,确因工作需要新聘人员,由各办(所、站、队、中心)向主管领导申请,报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同意,再由基层党建办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聘用方案后,经街道党政会议研究决定,按方案聘录。(二)新聘人员,必须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主要了解思想政治素质、与岗位的匹配度以及其他工作表现情况,由基层党建办在试用期满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民主测评、考察和评价鉴定,不合格的不予录用。(三)基层党建办负责统一办理聘用手续(区职能部门临聘人员到基层党建办备案)。凡未经街道党政会议研究同意并统一办理聘用(备案)手续的,不得产生任何临聘人员费用。
第三条 临聘人员合同期满,由基层党建办会同所在办所严格按照续聘考核相关程序要求对其进行考察考核,再上报街道党政会议研究审定是否续聘(区职能部门临聘人员由基层党建办根据街道党工委专题会议研究情况,建议区职能部门对其是否续聘或调离本街道)。
第四条 临聘人员在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或合同期满不愿续聘的,应由本人提前30天提交书面离职报告,所聘办(所、站、队、中心)审核后向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办事处主任、工委书记申报批准。同时,所聘办(所、站、队、中心)应督促离职人员于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到基层党建办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其年度绩效考核奖金等原则上依据称职等次标准,按月折算发放。因按此款规定办理相关解聘手续而产生的工资、奖金等费用由相关办(所、站、队、中心)负责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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